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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

注册测绘师考试大纲-第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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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测绘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在原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三)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的证明、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二十一条 注册测绘师因丧失行为能力、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失效。
  第二十二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由注册测绘师本人或者聘用单位及时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家测绘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注销注册的;
  (三)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四)被依法撤销注册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关系的;
  (七)聘用单位被依法取消测绘资质证书的;
  (八)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九)因本人过失造成利害关系人重大经济损失的;
  (十)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注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三)因在测绘活动中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注册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应当予以撤消,并由国家测绘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人员,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的,可按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申请注册。
  第二十六条国家测绘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测绘师注册有关情况。当事人对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继续教育是注册测绘师延续注册、重新申请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期内,注册测绘师应按规定完成本专业的继续教育。
  注册测绘师继续教育,分必修课和选修课,在一个注册期内必修课和选修课均为60学时。

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八条 注册测绘师应在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与该单位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相应的测绘执业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范围:
  (一)测绘项目技术设计;
  (二)测绘项目技术咨询和技术评估;
  (三)测绘项目技术管理、指导与监督;
  (四)测绘成果质量检验、审查、鉴定;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业务。
  第三十条 注册测绘师的执业能力:
  (一)熟悉并掌握国家测绘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了解国际、国内测绘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工作经验,能够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三)熟练运用测绘相关标准、规范、技术手段,完成测绘项目技术设计、咨询、评估及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
  (四)具有组织实施测绘项目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 在测绘活动中形成的技术设计和测绘成果质量文件,必须由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修改经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测绘文件,应由该注册测绘师本人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测绘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其他注册测绘师修改,并签字、加盖印章,同时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三十三条注册测绘师从事执业活动,由其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因测绘成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接受委托的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受委托的单位依法向承担测绘业务的注册测绘师追偿。
第五章 权利、义务
  第三十四条 注册测绘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测绘师称谓;
  (二)保管和使用本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三)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执业活动;
  (四)接受继续教育;
  (五)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执业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第三十五条 注册测绘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二)执行测绘技术标准和规范;
  (三)履行岗位职责,保证执业活动成果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委托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只受聘于一个有测绘资质的单位执业;
  (六)不准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七)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八)完成注册管理机构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对本规定印发之日前,长期从事测绘专业工作,并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符合《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八条 需注册测绘师签字盖章的文件种类和办法、继续教育的内容、测绘单位配备注册测绘师数量、注册执业管理等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测绘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香港和澳门居民,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人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学位证书、从事测绘相关专业实践年限证明。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外籍专业人员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和执业等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在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过程中,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相应赔偿,并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第四十一条实施注册测绘师制度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二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测绘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研究及考试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并协商确定具体工作的职责分工。
  第二条 国家测绘局成立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的编写和命题工作,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
  第三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设《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3个科目。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测绘综合能力》、《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2 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测绘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3个)科目的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五条对符合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评聘为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测绘综合能力》科目,只参加《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测绘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前述2个科目考试并合格的人员,方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核合格后,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人员在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或者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须经人事部和国家测绘局批准。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
  第八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题命制与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工作。应考人员参加相关培训按照自愿的原则。
  第九条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行政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条考试考务工作应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大纲(征求意见稿)另两个案例I(2009…04…22 11:00:26)标签:杂谈    

案例二: 

    现有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欲对其即将开发的建筑进行沉降监测。请结合你工作实际,对沉降监测做一个观测方案,以保证观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答:(1)收集测区的相关测绘资料,特别是高程资料;收集测区的相关的水文地质资料和建筑物的设计资料;

    (2)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确定观测精度和观测周期;

    (3)进行沉降监测网的技术设计;

    (4)根据测区的水文、地质资料布设基准点和工作基点;

    (5)根据建筑物的设计资料布置沉降观测点;

    (6)根据观测度精度等级和观测周期的要求,制定监测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确定观测仪器、可行的观测作业方法;

    (7)确定数据处理方法和沉降分析方法;

    (8)进行监测网的联测和观测;

    (9)按观测周期和作业的要求进行沉降点的观测。

 

案例三:

    XX新城1︰2000地形图测绘技术设计书:

    1  项目概况

位于华北平原的XX新城为完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需要测绘新城规划范围内的1︰2000地形图,包括老成区、新城区以及开发区,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测区范围西至:龙凤河故道左堤;北至:龙凤新河右堤;东至:京津塘高速公路二线;南至:京山铁路、杨北公路,总面积约为80平方公里,测区地势平坦,海拔约3—5米。

项目工期从2008年6月到2009年12月,2008年9月30日前完成测区1:2000地形图测绘,2009年底完成数据更新工作。

    2  测区已有资料

经调查测区周围有二等三角点4个,分别为“罗锅判”、“南马房”、“渔霸口”、“农资仓库”。测区内有一等水准点1个,为“兴武34…1甲上”,二等水准点15个,分别“WQ009”、“WQ011”、“WQ012”、“WQ013”、“WQ015”、“WQ016”、“WQ022”、“WQ023”、“WQ024”、“WQ025”、“WQ026”、“WQ028”、“WQ029”、“WQ033”、“WQ035”。经实地踏勘,标石保存完好,可作为本项目首级控制测量的起算成果。

    3  作业依据

3。1《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3。2《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73…97。

3。3《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7929…1995。

3。4《基础地理信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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