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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节

中华帝国晚期的叛乱及其敌人-第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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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分显然是要借助于与游牧社会的古老价值体系的联系,给予
。军事家庭。(军户)的理想以肯定的评价,以抵消中国人加在这种社
会形态上的耻辱。但是,宇文泰的新政策远不是要真正恢复比较古
老的形态,实际上是通过以六柱国为首的锥形指挥结构把军权集中
于朝廷的一种努力,六柱国是宇文泰自己军事集团中有权势的成
员。这一等级指挥制度在各个地区的指挥部(府),从一种特殊的军
事行政村社的网络组织中吸收士兵,这种村社由登记在军事名册、
世代负有提供军职人员义务的家庭组成。应当理解,府兵制这一早
期形式的创立并不是为了提供适应地方需要和由地方控制的军队,
而是为了给一支由中央控制的军队提供地方基础,这支军队要能响
应朝廷的军事需要。在取代西魏的北周政权——也由宇文氏家族
统治——时期,中央集权的趋势显著地增强了。② 

①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34页及以下各页。 
② 同上书,第52-53、136页。 

西魏和北周的军事制度不仅意味着中央集权,而且也意味着
军事编制的扩大。公元543年,独立的军事豪强原有的地方性侍
从(乡兵)被纳入了新的指挥结构。这类小部队,其中一部分无疑


属于部曲类型,从此列入军事簿籍,至少部分地受中央军事指挥部
控制。这些小部队不是像那些正规的军事家庭那样以有围墙的据
点(城或坊)作为基地,而是生活在农村,和农业经济紧密联系。它
们在行政上纳入府兵制,这就使得以耕作经济为基础的汉族步兵
补充了正规部队;而正规部队多半是骑兵,其大多数成员也不是汉
族。这种以城为根基和以乡为根基的军事村社之间的分别,延续
到了6世纪晚期;到了隋代,那些以圈有围墙的村寨(军坊)为基地
的军事村社,同其农村变体(乡团)之间在行政上有了区分,每一坊
或团有一首领(主)。这些村社是中央集权等级制度下各级军事指
挥部(府)征集其部队的源泉。① 

① 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275-279页;谷霁光:。府兵制考释。,第
27-34页。 
②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101-102页;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第
279页。 

6世纪晚期和7世纪早期,在隋和唐统治下,府兵制达于成
熟,它吸取了西魏和北周制度的某些重要特色。第一,它受中央控
制:臵基于地方的小部队在京城的卫戍部队中轮值,也可以由中央
军事指挥部调令远征。第二,它保留了世袭的军事村社同由其输
送成员的作战军事部队之间的行政区分。但是,隋和唐的革新是
极其重要的,并且赋予这一制度以新的独有的特征。公元590年,
皇帝诏令,自今以后所有军事家庭都要在田地上定居,并受文职长
官管辖。公元636年以后,有围墙的军事村社(坊)似乎消失了,它
们的农村变体(团)取代了它们的作用,这一事实暗示了随之而来
的军事村社的离散。②这些发展应当联系下述情况去理解:内部
有了更大的稳定性,使得内地有围墙村寨的重要性减少;使人民在
田地上定居并增加产品的果断行动;区分汉人和他们的非汉人征


服者的时期结束,这种区分在军事体制中起过决定性的作用。 

不应当就此推断,军事家庭与民间经济及正规文官行政机构的
联系,意味着所有平民自此以后平等地分担军事责任。在唐代,在
府兵中服役主要依据财产条件:民兵应当三年一次地从富裕农业家
庭中挑选;一经选中,便记名于服役名册,直到60岁。不同地区之
间,服役的负担有显著的变化,有些地方完全没有军事义务。① 

①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183-192、153-158页;岑仲勉:。府兵制度研究。,
第57-62页。 
②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204-207页。 
③ C。 贺凯就明代军事制度指出了战斗部队和后方勤务部队之间的区别,见其所著
。明代政府机构。,。哈佛亚洲研究杂志。第21期,第56页(1958年)。他所用的术语也适
用于府兵制的分析。 

那些被选中服民兵兵役的家庭,作为平民时,行政上隶属于文
职当局,但也经由大约600个地方军事指挥部(唐时叫。折冲府。,
。折冲。一词是指挥部司令官头衔。折冲都尉。的一部分)隶属于军
事当局。因此,有兵役和无兵役的家庭之间,在行政关系上仍有某
种正式的区别。唐代制度的独特的原则是,要求民兵从他们分得
的土地的产品中提供自己的口粮,以代替缴纳正规赋税。由于他
们的家庭成员不共享这种赋税豁免,民兵家属的经济负担是特别
沉重的。总之,把兵役和农业生产联系起来,是国家能够将军队给
养的财政负担直接转移到农民肩上的条件。② 

对于一般民兵制度具有理论重要性的府兵制,其行政特点是战
斗部队和后方勤务部队之间的区分。战斗部队(由现役军人组成)
完全是为了军事目的而存在;它只有在民兵充当军人时才统率他
们。相比之下,后方勤务部队是地方控制的战斗编组,其主要功能
是作为向战斗部队输送民兵和这些民兵服役期满归来后的集中登
记处。③就府兵制而言,后方勤务部队包括那些对兵役负有提供男


丁的正式义务的农业家庭。在隋代,如我们已经知道的,后方勤务
部队统制着各自独立的村社,即统制着那些世代负有义务的。坊。或
。团。的家庭。唐代府兵制的基本后方勤务部队叫做。地团。:这个名
称同土地面积及居住其中的人口有关。地团的民众要入两种簿册:
地方当局持有的平民名册;最低一级军事指挥部。折冲府。持有的、
登记那些负有服役义务的男丁的军事名册。地团(。地。的含义是地
区)有别于。军团。(。军。的含义是军队),军团由服现役的民兵组成,
是从地团征集而来的军事部队。民兵服役时受折冲府权力的支配,
并经由折冲府而受他隶属的卫戍部队的统辖。因此,地团作为后方
勤务部队,可以看作折冲府得以在其中召集民兵服役的土地和人口
的区划。在某些方面,地团被看作类似于基本民事单位的。州。,虽
然在军事义务繁重的区域,一个州可能有一个以上的地团。①主要
的民兵官员。折冲都尉。,就大多数方面来说,应当看作仅仅是后方
勤务部队地团的首领;作为军事人物,他的权力是极为有限的;就中
央军事官僚说,他的品级很低,而在地方一级,没有来自京城的明确
命令,他也不能指挥军事行动。② 

① 谷霁光:。府兵制度考释。,第137-139页。每。府。有四至六。团。,。军团。是指这
一正式的军事单位。团。,还是指折冲府的全部军事成分,还不完全清楚。 
② 同上书,第158-164页。 

府兵制中广泛分散的后方勤务部队和受中央控制的作战部队
的分离,在中国政体的历史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影响了从明到
清时期军事制度的发展。在唐代,它使军事力量和平民经济的一
体化成为可能;即使在较晚时期,当这种一体化或是不成功或是被
完全放弃的时候,驻军的区域性分散也使部队给养问题简化了。
在政治上,这一制度旨在剥夺地方指挥官的主动权和独立性,同时
使京城的高级军事官员依存于遥远而广泛分散的军队的小部队,


这些小部队只有经过周密的例行手续和政府最高机构的命令,才
能集结成为大的兵团。 
其他国家制度中的民兵体制的要素 
除了府兵,若干其他中国军事制度也能够归入民兵制度,要不
就是显示出了某些类似民兵或由民兵演变而来的要素。在以下的
简要讨论中,我们将试图避免被这些制度之间形态上的区别分散
注意力,而代之以对有源流关系的要素和相似点的探求,这样可以
引导我们对国家与民兵的历史牵连作出广泛的评价。 

军事农业移民 贯穿于整个帝国时期的历史中的一种民兵类
型是军事农业移民(屯田)。①这种移民,作为解决僻远边疆驻军
后勤问题的一种手段,最早在西汉王朝提出,这些驻军是为防御亚
洲腹地诸族而设臵的。公元前2世纪,大臣晁错劝说皇帝:每年派
遣军队到那些边塞驻地换防,并远途支援他们,这种做法既使军队
疲惫又消耗国家财力,不如代之以建立永久移民区,这样能够自足
自卫。移民可以是判刑的罪犯,或是为此目的而征发的普通百姓。
更有影响的是将军赵充国的权宜办法,他于公元前61年献议,让
正规士兵在军事官员的统领下,定居边境地带,每人分给固定的耕
种地亩。② 

① 见王毓铨对。屯田。的有帮助的历史评述:。明代的军屯。,第11-26页。地方
军事制度演变的简要资料可查。益阳县志。(1874年)卷11,第2-4页。 
② 孙金铭:。中国兵制史。(香港,1959年),第44-47页。杨联升认为这种土地
分配办法可能是北朝份地制度和。均田制。的原型。见所著。晋代经济史笔记。,载。中
国制度史研究。(坎布里奇,马萨诸塞州,1961年),第138-139页。军事农业移民的宋
代类型,即。弓手团练。的叙述见小笠原正治:。宋代弓箭手的性质与结构。,载东京教育
大学编:。东洋史学论集。第3册,第81-94页(1954年)。 

汉代以后,直到第二次异族统治的非常时期(从11世纪直到


14世纪),农业移民区仍是中国军事行政的一个部分,基本原则未
变。农业移民区原是保卫边境地区的一种手段,现在却在帝国中
心地带到处设立,所起外部防御的作用少于内部镇压的作用,因为
异族统治集团谋求在中国内地省份驻军,借以控制大多数汉人。
由本土人建立的明王朝复兴了这个帝国,但也并未导致军事行政
中这一基本趋势的逆转;明代早期的军事制度成为军事农业移民
发展的高峰。明代遍布帝国的巨大的世袭驻军网络系统企图大体
上自给自足,每一支非作战性的小部队都分配有耕地,还有相当一
部分正规部队固定不变地在耕地上忙碌。指定从事农耕的比例,
内地省份大于边疆省份。但是在这些军事田地上的分工趋于扩
大,所以到了15世纪,士兵靠耕作自给自足的情形已不再存在了。
这种制度原来的形式在明朝胜利后只延续了大约60年,这一事实
表明,使军事和经济活动大规模融合而出现的行政困难,和府兵制
的情况一样,只有在管理格外有效的时期才能予以克服;而且无论
怎样也是不能持久的。在清代,为了某些特殊的目的,军事农业移
民用于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运粮部队专用的田地上,但是,
在军队给养中再也不起主要作用了。① 

① 王毓铨:。明代的军屯。,第39-55页。C。 贺凯:。明代政府机构。,载。哈佛亚
洲研究杂志。第21期,第57页(1958年)。地方志包含许多。屯田。历史的资料,如:。武
陵县志。(1863年)卷23,第18-21页,。攸县志。(1871年)卷20,第4页。 

作为劳役形式的民兵:民壮 在与强制劳动相同的基础上建
立的、叫作。民壮。的明代制度,依靠地方性征发以满足地方的军事
需要。由于正规驻军的衰减,明政权不得不经常依靠从平民家庭
中招募兵员。但是,直到15世纪中叶,正式的民兵招募制度才出
现。到15世纪末,自愿服役一经得到免除赋税的补偿,民壮也就
成了强制劳役的一种类型。如1494年规定,一个县应比照其总人


口数,征集500人到1600人以上的兵力。征集的过程成了征派正
规赋税和劳役的基层组织的工作的一部分:。里甲。制或者什一制,
将居民分成110户的一个个小组,由最富有的10户负责登记和征
收赋税。。里。也起民兵的行政单位的作用,责任也落到富户头上。
春、夏、秋三季每月两次,冬季每月三次,民兵于中心场地集合并训
练。他们是县级政府的兵力,紧急时刻响应知县的召唤。但是,这
一制度在经受根本的改革以前,多年并未付诸实行:由于民兵长途
跋涉去县的治所不方便和富家儿子本人不愿服役,雇佣很快便代
替了征集。来自城市和城郊的失业人员受雇作为替身服役,很快
变成了常设军,他们从经由里甲制度征收的附加税收入中领取报
酬。因此,民壮丧失了它的民兵性质,久而久之蜕变成为衙门侍从
性质的特殊部队,并以这种形式一直延续到了清代。由于民壮作
用的下降和所需费用的增加,其人数周期性地减少了。民壮的命
运说明,如果没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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