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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节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第12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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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世界。领主的传统统治受到严重威胁。十字军开辟的东方之路极大地刺激了工业生产。出现了从农村流向城镇的人流,而城镇政府在封建制度中并无一席之地。当人们发现另一条谋生途径,为此不必依靠拥有土地的阶级的善良意愿时,地主的重要性便一落千丈,它开始转移到动产的所有者手里。城镇人民不仅摆脱了主教和领主的控制,而且为了他们自己的阶层及其利益,竭力争取对国家的支配权。

    14世纪充满着民主力量与骑士制度之间的这种激烈斗争。人杰地灵的意大利城镇首先提倡一种理想的、一般并不切实可行的民主政制,瑞士挣脱了奥地利的扼制,沿着莱茵河谷,穿过德国的心脏地带,兴起了长长的两串自由城镇。巴黎公民控制了国王,改造了国家,踏上治理法国的伟大的探索历程。但是,在所有欧陆国家中,城市自由的成长最健康最茁壮的地方是比利时;从古到今,它一直忠贞不渝地信奉着自治原则。佛兰德斯的城镇如此富饶,民主运动如此广泛,以至于人们很早就不再怀疑,新势力将取得胜利,军事贵族的优势将让位于富裕的、有知识的商人阶层。但是当时几个捍卫早期民主政体的城市,如林兹、马塞、阿特威尔德等,生而复死,毫无影响。中产阶级的运动也为底层穷苦民众的要求、情绪和愿望得以释放;法国和英国的残酷暴乱引发一场反动,使得权力的革新延宕了数个世纪,而且,社会革命的红色幽灵也出现在民主的道路上。根特的武装公民被法国的骑士镇压;各阶层的地位正在发生的变化以及它给人们的思想引起的混乱,其成果被君主制所独享。

    回顾我们称为中世纪的这一千年,评价一下它的成就,即使不提制度的完善,至少在获得政治真知方面,我们发现,古人所不知的代议制政府那时几乎成为一种普遍现象。选举方式仍很粗糙,但是,未经纳税阶层同意征税便是非法——即纳税同代表权不可分离——的原则,不是作为某些国家的特权,而是作为所有国家的权利,得到了承认。菲利浦·德·科明斯说,没有人民的同意,世上任何君主皆不得征收一分钱。奴隶制几乎绝迹。绝对权力被认定比奴隶制更罪恶,更不可容忍。反抗的权利得到了认可,并被确定为一项宗教义务。甚至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qpus Act)原则,所得税的原则,也已为人们所知。古代政治的产物是根植于奴隶制上的不受限制的国家。中世纪的政治遗产则是权力受到三方面制约的国家制度:有势力阶层的代表制,享有特许权的组织和承认有些义务高于人类制定的义务。

    为了实现某种善业,需要做的事情千千万万。但是原则的大问题已经解决,我们所面临的问题是,16世纪是女口何使用中世纪所累积的遗产的?当时最明显的事实就是,曾经长久统治的宗教的影响衰落了。印刷术发明后的60年间,欧洲的印刷作坊出版了3万册图书,却没有人印过一本希腊文《圣经》。在每个国家都将统一信仰作为首要任务的年代,人们认为,人们的权利以及邻人和统治者对他们所负的义务,因信仰的不同而不同;社会并不承认土耳其人或犹太人,异教徒或异端,或供奉魔鬼的人,和正统基督徒有着相同的义务。随着宗教的优势地位逐渐衰落,国家出于对它自身利益的考虑,声称拥有这种按照例外原则对待敌人的特权。政府的目的可证明其手段合理的思想,在马基雅维里那里发展成为一种学说。他是个敏锐的政治家,真诚地渴望扫除障碍,使意大利实现明智的统治。在他看来,理智最恼人的障碍就是良心,如果统治者让陈腐的教条束缚了手脚,为实现艰难计划所必需的治国术,便不能够得到充分的运用。

    他这种惊世骇俗的学说,后来不断为一些个性高强的人所重申。他们看到,在关键时刻好人往往无力实现他们的好意,而屈服于那些深明“不破蛋壳,焉得其黄”格言之精髓的人们。他们看到,公共道德不同于私人道德,因为没有任何政府愿意在被打过右颊之后再奉上自己的左颊,或者认为仁慈胜过公正。他们不能够区分常规与例外的差别或划定例外的界限;或者说明除了上天在尘世中依据成败做出的评判之外,还有什么别的标准指导着国家的行为。

    马基雅维里的教导经受不住议会政治的检验,因为公开议事至少要求承认诚信原则,但是它使一些极虔诚的国王也失去良知,从而给专制政治提供了巨大动力,混淆了善恶之分。查理五世派人为了刺杀自己的一个敌人,赏金5000克朗(crowns)。斐迪南一世和二世,亨利三世和路易十三,都残酷地处死过最有权势的臣属。伊丽莎白和玛丽·斯图亚特之间也曾竭力想除去对方。为绝对君主制征服一个更优秀的年代的精神和制度的道路已经铺就,完成此事并不是一个个孤立的邪恶行为,而是一种精致的邪恶哲学和自从斯多噶学派改造了异教的道德观以来从未有过的彻底的道德堕落。

    教士们在同封建主义和奴隶制度的漫长斗争中,曾经以多种方式致力于自由的事业,现在却与王室的利益结合在一起。曾经有人试图按宪政模式改革教会;虽然这些努力失败了,但是它们却使教权和王权联合起来,把分权原则作为共同的敌人加以反对。在法国和西班牙,在西西里和英国,强有力的国王们使教权臣服于王权。在此后的2仞年里,12名热衷于政治的枢机主教在法国建立起了绝对君权。西班牙的国王们几乎是一举成功,他们恢复和利用已逐渐废弃不用的宗教法庭,利用它来制造恐怖,使他们成为真正的暴君。一代人目睹了遍及欧洲的转变过程,玫瑰战争时期的无政府状态,变成了心甘情愿地臣服和心满意足地顺受暴政;这种暴政构成了亨利八世及其同时代国王的统治特征。

    当宗教改革发轫于维登堡时,专制浪潮正汹涌澎湃。人们期待着路德的影响会遏止这股洪流。因为他到处面对着教会与国家的紧密联盟,他的国家的大部分地区,都控制在那些充满敌意且身为罗马教廷的高级教士的诸侯手中。实际上,他的忧惧更多地来自世俗敌人而非宗教敌人。主要的德国主教希望承认新教徒的要求;教皇本人也在徒劳地敦促皇帝采取安抚政策。查理五世宣布路德不受法律保护,并试图抓捕他;巴伐利亚大公也忙于用斩首和火刑来对付他的信徒。然而城镇的民主势力普遍站在路德一边。但是,在路德的政治意识中,对革命有着根深蒂固的惧怕。圭尔夫派神学家曾对使徒时代的消极服从巧做辩解,路德则抛弃这种典型的中世纪的解释方式。路德晚年曾一度改变原先的观点;但是他的政治学说的实质显然是保守的。路德派信徒的国家成为顽固守旧的堡垒,路德派作者一贯谴责在宗教改革第二阶段出现的民主派著作。因为瑞士改革者比德国人更大胆地将他们的事业和政治结合在一起。苏黎世和日内瓦是共和国,它们的统治精神影响了茨温利和加尔文。

    当然,茨温利并没有在那种认为邪恶的世俗统治者应予撤除的中世纪理论上止步不前;但他被过早地处死,无法以新教的政治精神深入持久地采取行动。加尔文虽然是个共和主义者,但是他断言人民不适合自治,公民大会是应予革除的弊端。他渴望实现选民的精英统治,这种统治不仅可以惩处犯罪,而且可以惩处邪恶与谬误。他认为,中世纪的法律不够严厉,满足不了时代的需要,因而主张政府运用宗教法庭的控诉程序这件最不可抗拒的武器,并且认为它有残酷折磨犯人的权利,原因并不是他们有罪,而是无法证明他们的犯罪。他的教义虽然无意于促进民主制度,却不利于四周君主的权威,因此在他的法文版《基督教原理》(Institues)中,他的政治观点较为温和。

    宗教改革的直接政治影响并不像我们认为的那样大。大多数国家的强力足以控制它。一些国家断然拒之于门外,另一些国家则以高超的技巧使它转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当时惟有波兰政府任其发展。只有在苏格兰王国,宗教改革战胜了国家的抵抗;爱尔兰则是尽管有政府的支持,宗教改革还是归于失败的惟一事例。但是几乎在所有其他地方,无论是见风使舵的君主还是逆风而动的国王,都利用它掀起的热忱、恐慌和激情作为扩充自己权力的手段。人民急切地授予统治者保护自己的信仰所必需的一切特权;使教会和国家保持分离,防止它们的权力串通一气的所有措施——这些数代形成的结果——在严重的危机中被统统抛弃。在所发生的暴行中,宗教热情常常只是工具,政治才是动机。

    狂热通过民众展现自己,但民众是极少狂热的。狂热所引起的罪行通常都是出于冷静的政客的谋划。法国国王决定屠杀所有的新教徒,是因为他的一些幕僚人物指使他这样做。它绝不是民众的自发行为;在许多城镇和所有的省份,地方官员拒绝服从命令。宫廷的动机远非纯粹的宗教狂热。伊丽莎白为报复玛丽,立即对英国的天主教徒进行同样的杀戮。法兰西斯一世和亨利二世把将近一百名胡格诺派信徒送上火刑架,但是他们两人也是德国新教运动热情而卖力的支持者。尼古拉·培根爵士是镇压弥撒的英格兰大臣中的一员。然而,当胡格诺派教徒前来避难时,他却对他们丝毫不表同情,竟然提醒议会想一下亨利五世在对待阿金库尔战役中落人其手的法国人时所采用的果断办法。约翰·诺克斯认为苏格兰的天主教徒应被斩尽杀绝,其残酷无情可谓登峰造极。幸亏他的进谏未被采纳。

    在宗教冲突的全过程中,政策一直操于上层之手。当最后一个改革者死去时,宗教并没有解放各国人民,反而成了专制者掩饰罪恶的藉口。加尔文在布道,贝拉明在演说,只有马基雅维里在统治。16世纪结束之前发生的三件事,标志着一场重要变化的开端。圣巴托罗缪惨案使众多加尔文派的信徒相信反抗暴君的合法性,他们成为温彻斯特主教倡导的那种理论的拥护者。诺克斯和布坎南通过他们在巴黎的导师,也曾经接受这种直接来自中世纪各学派的学说。这种由于对法国国王的不满而产生的理论,不久即在实践中用来反对西班牙国王。反叛的尼德兰通过一道庄严的法令废黜了腓力二世,在奥兰治亲王的领导下实现了独立,他们一直称他为“中尉”(Leutenant)。这件事意义重大,不仅因为信仰一个宗教的臣民废黜了信仰另一个宗教的君主——苏格兰也曾发生类似的事件,而且因为它以共和国取代了君主国,并使欧洲公法不得不承认这场胜利的革命。与此同时,法国天主教徒起而反抗最可鄙的暴君亨利三世及其继承者,即遭到大多数法国人反对的新教徒那瓦尔的亨利。他们用剑和笔为相同的原则而战斗着。

    许多人的书架上可能摆满了在半个世纪中为了替他们辩护而出版的书籍,其中包括迄今为止最为全面深邃的法学论著。几乎所有的论著都和中世纪的政治学著作一样,受到一种缺点的玷污。正如我已表明的那样,那些著作可圈可点,也极大地促进了人类的进步。但是,从圣伯尔纳去世到托马斯·摩尔爵士《乌托邦》的发表,其间几乎没有一个学者不将自己的政治学服务于教皇或国王的利益。宗教改革之后的学者也总是从可以影响天主教徒或新教徒的角度来思考法律。诺克斯曾猛烈抨击他所谓的“一群邪恶的女人”,因为女王去望弥撒,马里亚娜颂扬因亨利三世与胡格诺派结盟而刺杀他的人。因为,暴君诛之无过的信念在这里已有了极重大的意义。我认为最早向基督徒传授这种信念的是12世纪最有名的英国学者索尔兹伯里的约翰,13世纪最著名的英国学者罗吉尔·培根又对它做了进一步的肯定。没有人真心认为政治学就是区分公正和不公正的法则,或努力探索在所有宗教差别中都能够站得住脚的原则。在我谈到的著作中,胡克的《论教会政体》(Ecclesiastical Polity)几乎是惟一的例外。仍在拜读它的每一个有头脑的人,都把它视为最早和最好的古典英语散文。但是,尽管另一些著作传世甚少,它们都有助于将有限权力和有条件服从这种富有生命力的思想,从理论时代传给后来的数代自由人。即使布坎南和鲍彻的粗糙而激烈的言论,也是把希尔德布兰德论战和长期议会、把圣托马斯和爱德蒙·柏克联结在一起的那根传统链条上的一环。

    政府不是根据神授权利而存在的,独裁统治是对神授权利的践踏——人们应当懂得,这无疑是治疗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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