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管理条例-第2节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谋灸堋!�
有意思的是:据制片人介绍,王梅跟安坤的床戏审到第三次的时候,电影局两边协调,达成协议,前面的对话,只有一点行为,没有具体去表现床戏,没有那么激烈,把这个镜头剪到只剩几秒,让关于“墨镜”的镜头前后相接,但最后,电影局同意了,电影审查委员会不同意,还是都拿掉了。我想,这纯粹是因为审委会的人比电影局的官员更年老,因而更固执、不好商量。
因此,我说,为中国电影的发展计,当务之急,是改组电影审查委员会特别是复审委员会,实行“老中青三结合”,年纪上限比照进政治局委员的标准,太老了请他们回家休息。俗话说“一锹挖不出一口井”,先做了这件事再说别人。
这种审查制度让我们的优秀导演没有勇气直面当前的社会,没有办法利用本应该有的本土优势,让我们的制片人齐齐到古墓里挖掘素材,好莱坞的票房占全球的百分之八十五,我们百分之一点五不到,这种情况让我们的文明文化怎样去影响世人?一直这样下去,中国电影将会死得很惨!
如果说在现行的制度下,稍稍关心一下意识形态问题也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其他诸如情色、动作、暴力、警匪、贫困等等内容应该尽可能放宽,不要低估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分辨是非的能力,就别在推行那些什么鬼“内部观看”龌龊的特权做法了!不许百姓看那些微色的镜头,自己却二奶三蜜的包个不停,权色交易、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地球上最不要脸的东西之一就是中国的部分官员了。
满口仁义道德、一肚子男盗女娼的情形还能挺多久?
我们的导演、制片人、编剧、投资人和众多的工作人员呕心沥血做出的一部作品,而被这几个人轻易否决和乱删,影片有没有市场、有没有传播一些有价值的内容与他们没有关系,他们照样过一笔乱字、两口二黄、三两小酒、四圈麻将好不自在的幸福日子,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强权行径。哪里有权力哪里就有阻力,电影人他们进行艺术创作的过程感受到了权力对他们的压力,这就是中国最优秀的电影艺术家一再违规的原因,这个制度不是在保护中国电影艺术,而是在使中国电影艺术“蒙受重大损失”。
对于那些因各种原因被打入地下的禁片,这些被手术“阉割”过的“太监”版能够公映已是幸运了,那些永无出头之日的小片更是值得同情与抚慰。这就是江湖武林中最恶毒最卑鄙最无耻的“面目全非脚”和失传已久的绝学“还我咸猪手”的电影审查篡改制度。
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有没有可能同全国人民一起“与时俱进”?尽早实行分级制,与国际接轨,将选择权交给民众,这样,天下并不会大乱。
1955年《意大利电影宣言》中,有这样的话:“没有自由的电影只是一架进行投机、推行愚民政策和民族主义的机器,让我为争取自由拍电影和自由欣赏电影而努力。”
你不认为你花了和香港一样的价钱去看了一个美容‘拉皮’版电影而不爽吗?
你不认为你对艺术的理解被人为无情地阉杀了吗!
你不认为这批人和这种制度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吗!
所以让这些人不再吃财政饭。如果非要留这些人那就按全国的票房收入来分配吧,就把他们交给市场,利益与他们的工作挂钩,看看这些挂羊头卖狗肉的人还能不能如此神圣!
电影审查制度是冷战时期的私生子,是倡导阶级斗争时代的产物,现在的局面比文革期间的八大样板戏好不到哪里去。
最后严重指控:这种电影审查制度是一个违宪的制度,中国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力,艺术家的创作和作品受法律保护。而一些行政机构和个人根据某些自定的标准来禁止和处罚一些公民创作和出版的自由权利,如果不是“法制观念淡薄”就是有意违宪,如果我们要向一个法制国家的方向迈进,如此违宪的制度是应尽早加以革除的。
附电影审查委员会人员名单
电影复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赵 实(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
副主任:杨志今(中宣部文艺局局长)
童 刚(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局长)
委 员:(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于 洋(电影导演)
王卫国(全国妇联宣传部部长)
刘可为(团中央宣传部部长)
刘建中(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成员)
李前宽(电影导演)
杨贵仁(教育部体卫艺教司司长)
谷常生(全国总工会宣教部部长)
汪守德(总政宣传部艺术局局长)
金德龙(国家广电总局宣传管理司司长)
谢铁骊(电影导演)
滕进贤(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00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5月29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6年6月19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影制片
第七条 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 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三) 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 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 摄制电影片;
(二)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的质量。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复制、发行、放映、播放、出版、翻译、改编等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使用电影作品的,使用者应当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暂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处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电影片和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需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第二十四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的;
(七)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将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并缴纳审查费。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发放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第二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进口境外电影,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进口业务。
第三十条 进口送审的电影片,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按暂时进口的货物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