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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节

证券基础知识 1-第44节

小说: 证券基础知识 1 字数: 每页4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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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交纳上市初费和月费。上市初费按发行面值总额的 
0。3%交纳,起点 
3000
元,上限 
1万元;上市月费一般按发行面值总额的 
0。01%交纳,起点 
100元,
上限 
500元。

②场内交易。主要内容包括:
a。委托程序。公众投资者欲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证券,必须委托
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商代理进行。客户首先须持身份证与印鉴在证券商处办
理名册登记。名册分个人名册与法人名册,主要内容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
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职业、联系电话,并留存印鉴和签名样卡。法人名
册主要包括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证券交易执行人的书面授权书和法定
代表人与证券交易执行人的姓名、性别等。客户正式委托时,可通过当面、
电话、电报、传真、信函等方式进行。委托价格有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前
者为随行就市的价格;后者为买卖必须在限定价格或比限定价格有利的价格
时执行交易。从期限上分,委托可分为当日委托和 
5日委托。委托书的内容
包括买卖证券的名称、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委托期限、交割种类等。委
托数量必须以一个交易单位或其倍数(股票 
100元,债券 
1000元为一个交
易单位)给出。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交易保证金制度,对于债券交易,买入
债券须交纳 
20%的保证金,卖出债券须交纳相当于卖出额 
20%的债券。对
于股票交易,委托人必须将买入所需款项或卖出应交付的股票金额交付给证
券商作为保证。
b。交易方式与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日为周一至周五,例假日不
开市。上午 
9时 
30分至 
11时为前市;下午 
1时 
30分至 
3时为后市。开市、
闭市均以鸣锣为准。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只采用现货交易方式,开业初期以
债券交易为主,同时进行股票交易,以后逐步转为债券交易与股票交易并
重。目前规定股票交易全部进场,集中在交易所内进行,债券交易 
2000元
以上的全部进场。同时规定证券商之间不得联手交易,同一证券商不得有两
人同时对一笔交易申报竞价;同一证券商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为证券种
类、数量、价格相同的买进与卖出委托时,不可自行成交,必须分别进场申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买进证券时,申
报价格高者优先成交;卖出证券时,申报价格低者优先成交;同价位时,先
申报者优先成交;市价买卖优先于限价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交易采用

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具体分为电脑竞价、口头竞价、书面竞价三种方式。目
前以电脑竞价为主。

第一,电脑竞价交易程序。是证券商在接受客户委托后,按顺序将各种
买卖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通知场内交易员。场内交易员在接到指令后,将
信息储存并编号,再一并输送至交易所的计算机主机,交易所主机接到买卖
申报后,按证券券种排列申报买卖的价格和数量,并按申报要求撮合成交,
成交后通过主机向场内买卖双方交易席上的终端机发出成交信号,场内买卖
双方应立即到中介经纪人处,在场内成交单上签盖印章完成交易。

第二,口头竞价交易程序。是场内交易员接到本公司发来的交易指令
后,按顺序编号填写证券买卖记录单,并到交易所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口头竞
价。竞价成交后,由卖方填写场内成交单,买卖双方签盖印章后完成交易。

第三,书面竞价交易程序。是场内交易所接到本公司发来的交易指令
后,填写证券买卖记录单,将第一联交由中介经纪人收执。中介经纪人收到
申报后,按顺序登记于申报记录表上,并按交易原则撮合成交。

c。清算交割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交割可分为 
3种。当日交割,
即交易双方在当日成交后就进行价款和证券的收付;普通日交割,指证券商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成交后,按从买卖成交日算起的 
4天内进行价款
和证券的收付;特约日交割,即证券商在证券买卖成交后,交易双方根据实
际情况商定从买卖成交日算起,在 
15天以内某一特定契约日进行证券和价
款的收付。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清算交割统一按“净额交收”的原则处理。也
就是说,每一证券商在一个清算期内,对价款的清算,在其应收、应付价款
相抵后,只计算余额。证券商办理证券和价款的交割时,在证券交易所清算
部以及指定的开户银行的存款账户中无足够的余额;或在证券交易所的有价
证券集中保管库内无足够的应付证券数量;以及不能将应付证券如数按规定
期限送至证券交易的清算部,均属清算交割中的违约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清算包括价款的清算和证券的清算两部分。在每一个营业日闭市时,交易
所清算部依据场内成交单所记载的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成交价
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数量相抵后的差额,编制出当日清算交割汇
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送交各证券商。然后,由他们核对无误后,编
制出各公司当日的交割清算单,按照“差额清算”的方法,各证券商在交易
所统一进行证券和价款的清算交割。证券交易的交割也包括价款的交割和证
券的交割两部分,价款的交割通过证券商在交易所所属的清算公司或清算所
开设的清算帐户划账进行。证券的交割由交易所清算部分别通过有价证券集
中保管库库存证券账目的转划来完成。
(2)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1989年 
11月 
15日开始筹建,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于 
1991年 
7月正式营业。
1)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按照国际惯例,以会
员制方式组成,为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其宗旨是提供证券集中交易场所,

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
事业的发展。该所注册资金为 
1000万元人民币,其业务范围为:提供证券
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则;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监管;对上市公司及会员进行监管;办理或委托办理上
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割、上市证券的过户及集中保管;提供证券市场的信息
服务;国家证券管理部门许可或委托的其他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由会员、
会员大会、理事会、总经理、上市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组成。其内容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类似,这里不再赘述。

2)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运作。参加交易所集中买卖证券者,必须是同交
易所订立参加集中交易合同,并起码购买交易所一个交易牌的证券经纪商和
证券自营商。凡持有一个交易牌的证券商可委派 
3名出市人员,其中代表人
有签单权;代理人无签单权。权限由证券商自定。
①证券上市。证券上市必须先由发行人提出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委员会批准。
②场内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证券交易分下列 
3种:普通交割买卖,
即交易于成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结束前办理交割;成交日交割买卖,即须经
买卖双方以书面表示,于成交当日办理交割;特约日交割买卖,其办法由交
易所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初次上市证券竞价买卖时,按申报买
卖该证券的数量及价格决定其开盘价格。申报买卖证券的数量,须为一交易
单位或其整数倍。申报买卖证券的价格,股票以一股为准,债券以面额百元
为准。申报买卖价格的升降单位依照下列规则:股票为 
5分;债券一律为 
1
分。证券每日市价升降幅度,债券价格以涨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盘价格 
100个
价位为限。
③结算与交割。深圳证券交易所市场买卖成交的证券,均由深圳证券登
记公司负责与有关证券商办理一级结算与交割手续。资金的一级清算和交割
由交易所清算部门与有关证券商办理。普通交割的买卖,以同一营业日成交
者为一结算期。一级交割,一律采取余额交割。逢星期一至星期五,交易所
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记载各证券商买卖证券的数量及金额,应收应付相抵后
的余额(即净额),编制交割清算表。各证券商必须在交易所统一开设结算
账户,并在账户中始终保证足够清算即日交割的现金余额,余额不足清算支
付时,其差额将由交易所按人民银行清算透支时的罚息标准罚息。
八、证券监管的法律规范*

1。国外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为了使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排除或防止证券市场隐藏的欺诈、内幕
交易、不良投机和人为操纵等缺陷,以使证券市场发挥最大效能,从而培养
投资者的信心,促进经济发展。为此,各国都先后颁布了有关的证券管理法
律。根据西方国家证券法规的特点,可将各国证券管理的法律大体分为三个


体系:一是美国证券法体系;二是英国证券法体系;三是欧陆证券法体系。

(1)美国证券法体系。美国体系的特点是对证券及其交易管理制度制
定有专门法律,并注重公开原则。美国证券法律主要有。。 1933年《证券法》、
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5年《公共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
契约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及。。 1970年《证
券投资者保护法》。这些法律由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统一执行。此外,
各州都制定了本州的证券法,即蓝天法。在政府的监督下,证券商自律性组
织保留相当的自律权力,可以制定证券交易规则,从而形成了联邦立法、州
立法和自律组织规则完整的证券体系,在世界上最具代表性。基本上属于该
体系的国家有日本、加拿大、菲律宾等。
在美国,任何人在证券交易中受到不法侵害,都可在普通法(monLaw)或衡平法(Equit Law)、州蓝天法中及联邦证券法明示或默示赔偿请
求权的规定中,选择其一提起诉讼。

1)普通法、衡平法中的法律责任。普通法和衡平法中的法律责任有三
种:①违反保证。由于《统一商法典》(UCC)第。。 2条至。。 105条的“货物”
一词不含“投资证券”,故基于买卖担保责任而产生的保证责任,对于股票、
债券而言,只保证所有权和证券种类真实,其他保证不为所问。②解约,包
括违约抗辩。解约的要件是被告提供为原告所信赖的“重要事实”系“不实
陈述”。但是,原告无须就不实陈述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及其相
关事实负举证责任。③欺诈。除上述解约条件外,原告应证明损害的明知
(Scienter)。三种责任中,解约只涉及恢复原状。违反保证和欺诈才有赔
偿损失计算问题。
2)蓝天法中的法律责任。各州证券法规的重点并不完全一致,归纳起
来,基本上有四种类型:①以防止证券欺诈为重点。主要以行政手段乃至刑
事诉讼手段防止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不正当行为。②以管理证券商为重点。
规定任何证券商在本州境内营业,必须向州政府主管机关注册登记并领取执
照,如有违约行为,可吊销执照,禁止营业。③强调公开原则。如纽约州规
定,所有证券商在开始营业时必须发出公告,在销售新证券时也必须发出公
告。州检查官有权随时对各种证券进行调查,发现违法者立即处罚。④注重
实质管理型。管理当局不过多地介入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主要以监督和裁定
证券市场中的争议为主。长期以来,各州的蓝天法不尽一致。1956年。。 8月,
全国统一州法会议通过了一项统一证券法,旨在作为改善各州证券法的样
板。该法分为四大部分,即关于欺诈等非法行为的规定;证券交易各方的注
册规定;关于证券本身的注册规定;罚则。从此之后,各州证券法趋向统一,
在执行过程中效果较好。但是,州证券法只在本州境内有效,对于州际证券
交易的管理则鞭长莫及。因此,美国还在联邦政府的层次上制定了全国性的
证券监管法规,其基本框架为美国。。 1933年《证券法》和。。 1934年《证券交易
法》。

3)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中的法律责任。
①《证券法》的法律责任。《证券法》有两个基本目标:一是为投资者
提供与证券公开发行有关的重大信息;二是防止证券公开发行过程中的误
导、欺诈和虚假行为。实现这些目标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注册登记证券的发
行、销售过程中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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