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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节

金融学--阅读材料-第17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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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问题。

三、实施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

根据目前我国银行业的现状;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将会对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水平、海外经营与发展、对外筹资成本等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协议将使我国银行业的资本不足问题更为严重。由于自有资本金少;伴随着近几年银行资产的迅速扩大;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均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资本充足率不足的问题。新协议实行后;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将会更为突出。人民银行总行曾以1999 年6 月末为时点;对新资本协议颁布以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动情况进行过测算。结果是: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水平将从4。 30 %下降到3。 62 %;下降0。 68 个百分点。其中;工行从4。 59 %下降到3。 71 %;下降0。 88 个百分点;农行从1。 12 %下降到0。 97 %;下降0。 15 个百分点;中行从7。 55 %下降到6。 20 %;下降1。 35 个百分点;建行从3。 99 %下降到3。 61 %;下降0。 38 个百分点。另据测算;1999 年我国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不良资产共计12939 亿元;由此使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总体水平上升了2。 58 个百分点;即从原先的4。 30 %上升到6。 88 %。但按新协议计算;在不良资产剥离以后;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总体水平将从6。 88 %下降到6。 39 % ;下降0。 49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下降的原因是;按照新资本协议规定;国有银行对我国政府、银行和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提高;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增加。
2。 新协议将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融资的成本。新资本协议对我国对外融资方面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新协议对我国债权的风险权重上。
(1) 从主权债权来看;按照新资本协议;我国的主权评级为BBB 级;则加权风险权重为50 %。2002 年4 月17 日;中国正式加入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GDDS) ;但尚未加入《数据公布特别标准》(SDDS) ;因此我国的主权风险权重就不能低于100 % ;对银行和企业债权的风险权重也都不能低于100 %。按1988 年《巴塞尔协议》;风险权重亦是100 %。因此;从近期来看;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对我国政府对外发债与借款影响不大。
(2) 从银行和企业债权来看;由于新资本协议在确定风险权重时;增加了150 %这一档次;这将提高我国银行业和企业对外筹资的成本。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一般没有外部评级;而外部评级又是确定风险权重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与会计制度同发达国家存在差异;评级机构不一定能客观、公正地给予评价;况且国外评级机构普遍对我国国有企业存在偏见;一旦这些企业信用等级跌至B … 以下(我国有些省市的国投公司就有这样的危险) ;对它们的债权将被确定为150 %的风险权重;从而会影响外资流入我国。
3。 新协议将使我国银行业处于不利竞争地位。在新资本协议中;巴塞尔委员会在评级方法上向银行及监管当局提供了多种选择方式。这将使全球银行业在不同的监管原则、内部控制及风险评估制度下;采用不同标准的风险衡量体系;出现事实上的不平等竞争及不可比问题。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经营管理实力强的外资银行最有可能采用内部评级法;而其内资银行则可能多采用标准法。由于内部评级法较标准法更有利;采用不同的评级方法可能得出差距很大的风险权重;造成各银行不同的资本配置要求;而这恰恰违背了新资本协议促进公平竞争的目标。
另外;新协议的实施把国际评级机构提到了一个很高的地位;并列举了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家公司作为例子。由于这些国际评级机构均来自欧美国家;它们号称全球统一的评级标准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非常不利。以它们的评级结果当作衡量资本的依据;难免会产生不平等竞争。
4。 新协议将对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严峻挑战。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国都是西方发达国家;它所制定的指导性文件自然是以发达国家国际性银行的监管水平为主要依据。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监管水平上存在着巨大差距;新协议实施将对我国等发展中国家金融监管提出严峻的挑战。
(1) 从金融监管体系来看;发达国家有一套既有内部约束又有外部监管以及社会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这三方面称为银行监管的三道防线。而我国由于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失去了第一道防线;使中央银行的监管变得较为困难。(2) 从金融监管目标来看;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当局的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同时;人民银行作为货币当局执行货币政策;履行维护人民币币值稳定的职责。两者有时难以取得一致。(3)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新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对银行业的监管以风险监管为主;而我国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这偏离了国际监管的发展方向。

四、国际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新资本协议在很大程度上是世界各国不同利益群体博弈的结果。新协议征求意见的过程实际上是各群体讨价还价的过程;即使发达国家的各大银行之间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其中;美国银行的声音最积极;因为新协议就是根据美国银行的比较先进的运作和评估体系建立的。新协议越快推行;他们就越容易巩固本身的强势地位。在讨论过程中;欧洲银行也没有善罢甘休;新资本协议到2005 年才启用就是他们反对的结果。发展中国家的银行普遍希望新协议执行的速度放缓;但很难受到重视;其正当利益要求也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
其实;在1988 年《巴塞尔协议》的执行中;美、英、日等发达国家的央行和监管机构就已根据本国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实际状况;最大限度地争取了有利于本国银行业的规则;并制定出了相应对策。我们应认真研究发达国家应对巴塞尔协议采取的举措;充分考虑我国银行业自身特点;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有关规则。
1。 结合具体国情灵活运用新协议的规则。综观国际经验;灵活运用各项规则已成为各国实施巴塞尔协议的指导原则。巴塞尔委员会充分考虑了各国银行经营业务特点、风险管理能力以及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差别;对有关风险的衡量尽量避免整齐划一的方法;而是灵活处理;区别对待;为各国灵活运用各项规则提供了方便。我国作为转型经济国家;不能沿袭新协议设定的各种做法。应积极借鉴国外经验;认真研究我国银行的具体特点;针对这些具体特点;制定针对性强、灵活度大的实施方案。
2。 因时制宜制定相应措施提高资本充足率。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是新资本协议的基本要求。 针对我国长期以来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偏低的现状;有关部门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因时制宜制定相应措施尽快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可采取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券筹集附属资本、允许国有商业银行提取更多的准备金、加快核销呆坏帐和处置不良资产以及进行股份制改造试点等相关措施。
3。 对国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可适当放宽。在8 %的资本充足率问题上;国有商业银行与在抵御市场风险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国际经验也表明;在资本与风险相匹配的原则下;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体风险加权资产所需最低资本充足率可以适当降低。因此;我们没必要为了达到8 %的资本充足率而过于匆忙向国有银行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的钱注进去;要有人切实地负起管理和使用的责任。
4。 全面提高我国金融监管水平。鉴于新资本协议要求各国监管当局实现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监管转变;我国监管机构应切实从自身实际出发;积极借鉴国际经验;全面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首先;应借鉴发达国家“三道防线”全方位监管体系的先进经验;特别是针对我国国有银行所有者缺位的缺陷;积极推进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增强自我约束机制。其次;设立金融监管局或银监会;分离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第三;积极顺应国际潮流;学习西方发达国家主要以风险监管为主的方式;改进我国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强化商业银行的内控机制。另外;还可借鉴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市场预警体系和风险监测体系。
5。 允许各银行运用内部评级确定权重。在风险权重方面;银行购买的国际债券、对国外商业银行的贷款等一般都有外部评级作为依据;但我国银行的主要资产是对国内企业的贷款;而目前国内信用评级业还很不成熟;评级的覆盖面不大;影响力也不强;银行借款客户大部分都没有取得任何外部评级。如果按照新协议中的计算方法;未评级主体的风险权重都是100 % ;那么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就会大为降低。此方面可借鉴日本的做法;日本监管机构在划定资产的风险权重时;在协议规定的上下幅度范围内;尽可能选择风险权数较低的风险权重;如对外国政府的贷款根据国别情况协议规定了0 %、20 %、50 %三个标准;而日本一律定为0 % ;以提高其银行业的资产安全系数。考虑到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基本都实行了内部评级制度;应允许各银行运用内部评级来确定资产的风险权重。
6。 大力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国际上比较活跃的评级公司;经常将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混合考虑;并偏向于以发达国家的标准为评级的准绳。目前我国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基本上由各商业银行进行;而各商业银行自身的评级是由国际上主要的评级公司进行的。因此;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立我国的评级机构并且使其国际化已非常必要。当然;一开始其权威性不一定能得到广泛认可;但我们要参照其他国家的模式;通过实际运作;逐步提高其国际影响和地位。同时;考虑到主权评级结果对银行、企业的信用等级具有决定性影响;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做好国际评级公司的接待工作;争取对我国最为有利的主权评级结果。
作者:张天强 马勇《财贸经济》2003 年第3 期Finance & Trade Economics ;No。 3 ;2003
主要参考文献:
1。 詹向阳、张兴胜:《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草案与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中国金融》2001 年第7 期。
2。 崔滨洲:《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金融与保险》2001 年第11 期。
3。 陈卫东:《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评析》; 《国际金融研究》2001 年第3 期。
4。 刘志平:《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 《金融研究》2001 年第4 期。
5。 韩继云:《加入WTO:中国外汇管理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世界经济研究》2000 年第3 期。
6。 王丽娅:《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产权改革模式的思考》; 《金融与保险》2001 年第11 期。
7。 任岚:《新资本协议及其对中国金融业的严峻挑战》; 《国际金融》2001 年第9 期。
8。 金瑜铭:《浅析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风险管理工作的立法影响》; 《国际金融研究》2002 年第1 期。
世界各国资本金制度比较及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
   
  摘要:世界各国资本金制度大致有三种:法定资本金制度、授权资本金制度与折衷资本金制度。这三种制度各有利弊。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目前仍有必要施行法定资本金制度。
  资本金制度是国家围绕资本金的筹集、管理和核算及其所有者的权利等所作的法律规定。选择资本金制度实质是一个在安全与效率之间求得最佳平衡点的过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还处在建立和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市场体系、社会诚信、市场道德和社会经济环境都需要进一步培育,我国商业银行引进授权资本金制度或折衷资本金制度时机尚不成熟,现阶段仍有必要施行法定资本金制度。 
 
一、三种不同资本金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法定资本金制度
  法定注册资本金制(又称实缴资本制)是指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必须由发起人全部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时,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中的注册资本数额,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注册资本是投资者作为出资向公司投入的资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对外承担债务的前提,同时也是划分投资者权益的依据。 
  这种法定资本制为法国、德国公司法首创,并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所效仿,成为一种较典型的公司资本制度。法定资本制因强调公司注册资本的确定、不变和维持,加之在公司设立时,要求全部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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