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暴力的权力-第19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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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獠客玻比磺炕恕拔颐嵌运牵╱s…versus…them)”的感情,而这种感情是种族集团和初生国家——它们正是通过排他性原则和区别原则才与其他集团划清界线——的特征(Armstrong,1982,chap。1)。这些东西是帮助建立“政治宗教”(political religion)的基础和关键,这一“政治宗教”通过把政治秩序象征为一个全体性的实体,通过区别“善良的”和“丑恶的”,通过认定现任领袖是好领袖并把他们和作为总体的政治秩序联系在一起,总之,这一政治宗教通过以上种种手段使得国家合法化。
独立后,通过确定一个带来外部威胁的共同的敌人,来为民族国家的合法化提供一个持续的基础。这种经历在象以色列那样的国家非常明显。在以色列,军事和明确的外部挑战一起帮助整合了一个文化多种多样的国民。在卡斯特罗的古巴和桑地诺的尼加拉瓜也有着相似的经历,在那里,来自美国的军事压力被用作国内特定政治体制合法化的工具。更为普遍的是,新殖民主义的幽灵也再三地用来使民族政治领袖的意图合法化。确实有人认为,许多老牌第三世界国家比它们可能拥有更少的合法性,因为它们最近缺乏一种殖民的痛苦经历,而且缺少外部主要的军事威胁。因此,斯科特(Scott)就得出结论说,“外部入侵的威胁和对殖民地经历的痛苦记忆是促使各种根本不同的利益团体在政治进程中得以合作和整合的最强大的因素……如果没有其他的原因,那么正是这种动力因素的缺乏,使得拉丁美洲与世界上其他大多数国家分离开来了”(Scott,1963,p83)。
第五部分 合法性和政治能力第24节 政治合法性研究的意义
当然,并非所有的对政治秩序合法性的挑战都建立在种族基础上。但是,种族挑战成为现代民族国家(大多数仍然保留有多种族) 的一个持续性的特定问题。把民族主义视为种族性的一种形态,正是为了强调和突出政治合法性的关键的组成部分。
首先,合法性不是一个极端性的东西。这是因为所有国家都有能力对其国民使用暴力,并且这种能力的程度也各不相同。即便情况不是如此,也没有任何一个政治秩序能够声称具有完全的合法性。相反,所有的政权都力求在相关的政治集团中形成一种对程序的有效共识。但是民族边界象种族边界一样是变动不居的。既然民族自决权这一现代原则意义非常深远,相关政治集团的规模会随时间从一种状态变为另一种状态,那么那些集团的基本利益也就常常会发生冲突。因此,合法性是一个持续性的过程。
在任何绝对的意义上,把政体看作不具合法性都没有多大用处。相反,用连续性的标准来看待合法性倒更为有用,当合法性的损失超过了临界点而且存在着一个与它分庭抗礼并可以用来取代它的政治秩序时,旧的政治秩序就会被推翻或取代。让我们看看二十世纪俄国、中国和伊朗的革命,看看菲律宾马科斯政权的倒台,海地杜瓦利埃政府的崩溃,看看希腊和阿根廷军人政府的终结,或者看看次撒哈拉非洲国家此起彼伏的军事政变,我们就会发现这个门槛、或临界点的位置在各种情况下都会不同。因此合法性总是处于一种波动的状态。
其次,民族主义和种族性之间的关联告诉我们,合法性总是与价值有关。特别的是,国家政治秩序被视为可靠可信的程度取决于它们被国民接受的程度,取决于相关人口认同它们的程度。既然政权能够采用各种策略来使自己合法化,这些价值的形式和内容在各种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这样,一个政治秩序的合法性就不能根据这个政治秩序的形态——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或民族主义的——来作出判断。
相反,无论一个政体的意识形态的取向如何,我们都必须根据这一政权的政治行为来评估它的合法性。尤为重要的一点是,这一政体是否形成了一种服从,或是否建立了一个政治活动得以进行的框架?既然政治指的是权力或权威的实施,那么随着和平、平静地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加强,合法性也就得到加强。这样,政治体制的合法性就应根据解决它们冲突的能力来判断,这种冲突的解决应该是对实际的或潜在的对手不使用暴力手段,同时不动员别人来反对或抵制自己的竞争对手。我将依次对这两点进行讨论。
第五部分 合法性和政治能力第25节 物质暴力的官方使用
我已经强调过为了达到自己的目标,所有国家的政治秩序都有能力使用强制手段。当然,这种观点并不新鲜。但是我也强调过对暴力手段的连续的依赖根本上就是非政治的,而且它也代表了一种权力的丧失。这是权威对暴力的持续使用付出高昂的政治代价的结果。在它们的官方地位已经产生问题的意义上,这种行为意味着那些“权威”不再被视为是真正的权威。
既然就一部分国民而言,权力和权威的实施要求一定程度的服从,在国内舞台上,政权对暴力的依赖不言而喻是合法性丧失的表现。因为合法性是一个程度的问题,这种丧失不一定是彻底的、完全的丧失,尽管如此,但它依然是一种丧失。倒退到物质暴力的使用反映了不能以代价较低的方式来引导服从这一事实(请参Mason,Krane,1989)。官方暴力的持续使用将付出代价这点,在政权到处试图掩盖、隐瞒这种行为上得到了证明和体现。
在最后一部分,我已经提到,政权在促成人们认识到它们是恰当地组建起来的这点的具体方式上,有很大的不同。与其他的东西比较,这种不同反映了政权的不同意识形态的取向。要形成对同意产生的程序进行评估的公共标准很不可能,因为没有单一的程序。但是,我们没有对同意如何产生这一问题有所偏离,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当我们把它看成是政治绩效的问题,那么更为基本的问题就是,这种同意和服从是否根本有效地形成了。我对政权使用暴力的强调正是为了研究这一问题。
国家的物质强制或镇压可以采用很多形式。根据它们的严厉程度来分,程度最轻的形式包括为了约束挑战者,对总体的政权或政治秩序所作的政治动员,对个人或团体政治活动采取的物质制约。对政治集会的禁止和取缔,对政治活动家的逮捕和监禁,对政党的取缔等等都是这种限制的典型形式。尽管国家的这些惩罚相对较为温和,但它们依然是物质暴力的使用。对这些手段的使用表明,他们已经承认不能通过谈判或通过其他的优越于谈判的政治手段来促生服从。
官方强制的严厉性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增加。第一,政权可以继续使用相同的策略,但是,不是孤立的、个别的、零散的使用这种策略,而是更为系统、更为持久地使用这种策略。对政党的取缔和禁止也从短期的取缔变为永久的取缔。与此相似,对反对者个人的短期的拘留也转变为长期的监禁,并常常包括军事管制和戒严的实施在内。这些措施是要通过持久的恐吓和威胁来增加对国家的不服从和反对行为的成本与代价。
第二,政权可以通过加强对挑战者的身体伤害程度来逐步提高暴力的层次。反对者现在遭受的不是监禁,而是毫无声息的永久消失。死刑政治犯的数量增加了。现在不是简单的禁止政治集会和逮捕那些藐视禁令的人,而是开始对反对者动用致命的暴力。致命性暴力的使用可能是偶尔为之的,但它常常会演变为政权的一种持续的行为模式。即便它是间断地被使用的,然而暴力的这种运用明显地是要增加挑战政治秩序的代价和成本的。
对使用暴力进行的大多数研究都把这种现象描绘成“镇压”或“国家恐怖”(请参Gurr,1986a,1986b)。这种观点常常和西方自由标准下的人权问题联系在一起(要对这种观点和相关的书籍有所了解,请参Donnelly,1984;Howard和Donnelly,1986)。我是在不同的用法上来使用“运用暴力”这一词语。与把暴力使用看成是人权问题的观点不同,我把国家使用暴力看成是国家政治能力或国家权力的一个要素。既然所有的国家都拥有强制的工具,那么它们越不使用暴力,就越能说明它们的政治能力越强。对这种差异的强调说明了我的见解,那就是除了镇压产生被迫服从这个明显的问题之外,国家对物质强制的再三使用也已经演变成为掌权者实施权力的主要障碍。
有些人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请看布迪厄(Bourdieu)的看法:
对暴力的温和的、隐含的使用是使用暴力所采取的形式……无论在何时公开使用暴力,但残忍粗暴的使用暴力总不可能……暴力的温和使用是由经济资本向象征资本的重新转变,这种转变是无尽头的,也是代价高昂的(Bourdieu,1977,p192…195)。
在利用这一观点和其他的人的观点基础上,斯科特(Scott)得出结论说,“在直接的物质强制不可能的情况下,在纯粹间接的支配资本主义市场还不具备足以独自保障他们的剥削利益的效能的地方,就必定要使经济权力含蓄化”(Scott,1985,p307)。这样,物质暴力的使用(公开的、粗暴的使用)就被看成是一种比政治权力的实施(温和的、隐晦的使用)更为有效的控制模式。
这种解释模式的问题在于,它们对与两种方法相关的成本计算是不完全的(而且它们都忽略了这两种方法可能产生的好处)。特别的是,因为权力的实施需要作出持续的努力去合法化,而且“经济资本向象征资本的转变没有尽期”,因此,人们认为权力的温和实施付出的成本也会更高。是的,这里确实含有成本因素,但是它也能带来服从甚至对政府予以积极支持等等的好处。同时,这种观点完全忽略了物质暴力的使用也必须承担——从中断生产的角度来看——更高的经济成本和其他成本。而且粗暴的使用暴力的好处可能是非常少的。比如说,暴力不能产生服从,也不可能产生积极有效的支持。
尽管建立在多少有些不同的计算的基础上,蒂利(Tilly)等人认为,国家及其挑战者作为权力斗争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它们都采用暴力,这一著名观点与此非常相似。他们把这种斗争看成是政治过程的基本要素,并得出结论说“镇压开始了”。更为特别的是,
政府的任务是要使它们与对手相比的地位最大化,并在它们自己的势力范围内维持这一压倒性的权力优势的结构。政府公职人员因此应有一套有别于挑战者的成本收益的计算方法。他们有机会使用集中的镇压力量。尽管有着与此相对的自由神话,暴力镇压机器开始发挥作用运行了。它的作用的发挥是短暂的。但从长期来看,它的作用的发挥甚至更好:就我们所知的,认为长期为暴政所困扰的一个国家的居民,最终会因失望而奋起,并为砸碎枷锁而做出任何事情,其实这种观点是不真实的。实际上,那些被压制的居民没有动员起来,他们只是以当局认可的途径来从事集体行动,并寻求以非集体性的方式来完成他们的目标。在对集体行动给予的惩罚——对行动者进行伤害或拘捕——将降低集体行动的频率和强度的意义上,镇压机器才会发挥作用。这样,一般来说,政府暴力途径的选择比政府挑战者的暴力选择效果要好得多(Tilly,Tilly,andTilly,1975,p285)。
但是蒂利的这种观点模糊了几个关键的问题。
第一,同样是蒂利他们,继续声称,挑战者对政府的集体性的抗议行动在很多情况下同样能发挥作用。他们主张说,当挑战者的目标有限和具体时,他们就很可能会取得成功,但是这种成功并不普遍,即使挑战者的目标更为宽泛些。此外,蒂利他们相信这是一种普遍的模式,并不是只在最近一百五十年的欧洲历史中才能发现的唯一现象。然而,以这种形式来表述这一观点,说明他们试图采取骑强态度,在这一情况下,主张暴力发挥作用这一观点的意义就变得不明确了。是的,镇压给挑战者带来了代价,但这是否能说明这种手段总的来说就会行之有效?蒂利等人还认为在压制和集体性的暴力之间存在着一种非直线的关系,其中后者最为明显地是一种高层次的压制,但不是极端形式。这种观点与早期的研究相吻合(例如Gurr,1968),但是,这并不表明压制的有效性,尤其从长远看来更为如此。
蒂利他们的结论存在的第二个一般性的问题